2024年8月21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征求对《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发布,开始广泛征集意见;从征求意见主要内容变化,已经可以初步感受到国家加快能碳双控转型的力度。
2024年11月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能源法》经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其中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建立能源消耗总量和强度双控向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全面转型新机制,加快构建碳排放总量和强度双控制度体系”。
如今,国家发改委正式公布新文件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 ,自 2025年9月1日 起施行;从新文件标题就能明确感受到节能审查制度进入了一个全新的时期。(节能与降碳公众号)
我国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制度始于2010年《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6号令),历经三次重大修订:
2016年:首次将碳排放纳入审查范畴(国家发改委2016年44号令)
2023年:强化能耗双控,明确“两高”项目管控(国家发改委2023年2号令)
2025年:全面对接“双碳”目标,实现节能审查与碳排放评价“二合一”(国家发改委2025年31号令)
政策迭代逻辑:
从单一能耗控制 → 能耗与碳排放协同管控
从事前审批为主 → 全生命周期监管
与2023年第2号令相比,此次发布的31号令实现了三项重大突破:
“能评”升级为“能碳双评”:新办法首次将碳排放评价纳入节能审查体系,要求国家发改委负责审查的项目必须同步开展碳排放评价。地方则需对碳排放量大、影响地区碳达峰目标的项目实施同步评价。
2023版:仅聚焦节能审查(能源消费量、能效水平)
2025版(9月1日施行):
新增碳排放评价:强制纳入审查意见(第二条)
目标升级:建立“能耗双控→碳排放双控”转型机制(第一条)
企业影响:项目需同步核算碳排放强度、总量及降碳措施,成本与技术门槛双提升!
实施区域差异化约束: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级地区,国家发改委将视情况暂停受理其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申请。这一措施直接挂钩省级责任考核,力度前所未有。
管理权限重构,建立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
国家级:建立动态调整机制,结合节能降碳形势、行业发展情况等因素,对重点领域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取高值)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实施节能审查
省级:年耗能1万-50万吨标煤或碳排放5万-100万吨项目
?? 钢铁、水泥、电解铝等“两高”项目审批权全部上收至省级!
市县:1万吨标煤以下项目
新推审查权限动态调整机制
审查权限重大调整:国家级直管+地方限权
新办法建立了科学的分级审查机制:年综合能源消费量(电力折算系数按等价值或当量值,年综合能源消费量取高值)或年煤炭消费量达到50万吨标准煤及以上的项目,将上收直接由国家发改委实施节能审查。
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存在的折算标准争议。采用“取高值”原则,体现了更严格的管控导向。比如一个项目按当量值计算为48万吨标煤,但按等价值计算达52万吨标煤,则需由国家发改委审查。
地方节能审查权限由省级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但必须符合国家统一要求。这种 “抓大放小” 的思路,既确保重大项目监管力度,又赋予地方灵活空间。
强化和延续法律责任
新办法延续了2023版对违规行为的严厉处罚:
未批先建项目:责令停止建设或生产使用,通报批评并处10万元以下罚款
节能验收造假:处3万-5万元罚款
提供虚假材料:撤销审查意见,已开工项目按未批先建处罚
未落实审查意见:单位产品综合能耗和碳排放、年实际综合能源消费量或碳排放总量高于节能审查批复水平10%等未落实节能审查意见要求的,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依法关闭(2025版新增)
这些规定与2023版一脉相承,保持了执法连续性。处罚对象涵盖项目建设单位、节能服务机构等全链条主体。
处罚总体升级:
违规情形 | ||
---|---|---|
未批先建 | ||
数据造假 | ||
碳排放超标 | ||
验收造假 |
对地方和企业的双重影响
对地方政府
新办法建立了 “省级责任追究制”,对节能降碳指标严重滞后的省份,国家发改委可暂停受理其项目审查申请。这一措施将地方绩效与项目审批直接挂钩,形成强有力的约束机制。
对企业主体
高耗能项目面临更严格审批:50万吨标煤以上的项目直接由国家审查,且需同步进行碳排放评价,审批层级提高、要求更全面。
区域告知承诺制则利好园区内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可大幅简化审批流程,但需注意区域整体能耗碳排约束可能更为严格。
企业必做四件事
重估项目可行性:年煤耗≥1万吨项目需省级审查,提前预留审批时间
完善碳核算体系:工业过程排放等数据需可追溯、可验证
区域布局避雷:避免在“节能降碳滞后地区”投建高碳项目(面临限批风险)
验收倒计时:试运行项目需在6个月内完成验收(第二十一条)
新老版本内容对比
文件原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第31号
《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已经2025年7月9日第21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5年9月1日起施行。
主 任 郑栅洁
2025年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