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号)动态制定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编制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可登录生态环境部网站(http://www.mee.gov.cn)“意见征集”栏目检索查阅。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意见请书面反馈我部,电子版材料请同时发至联系人邮箱。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2日。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司田亚静
电话:(010)65645790
传真:(010)65645787
邮箱:tian.yajing@mee.gov.cn
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12号
邮编:100006
联系人: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于相毅
电话:(010)84665281
传真:(010)84634708
邮箱:yuxiangyi@meescc.cn
地址:北京市朝阳区育慧南路1号
邮编:100029
附件:
3.《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pdf
生态环境部办公厅
国家疾控局综合司
2025年11月19日
征求意见单位名单
1.科学技术部办公厅
2.中国科学院办公厅
3.中国工程院办公厅
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生态环境厅(局)
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疾控局
6.中国毒理学会
7.中国石油和化学工业联合会
8.中国轻工业联合会
9.清华大学
10.北京大学
11.北京师范大学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为落实《新污染物治理行动方案》(国办发〔2022〕15 号)关于动态制定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的任务要求,生态环境部会同国家疾控局组织生态环境部固体废物与化学品管理技术中心等单位,持续开展新污染物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基于近期筛查和评估工作成果,研究起草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
一、总体思路
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重点关注环境和健康危害较大,环境中可能长期存在的,并可能对生态环境和人体健康存在不合理风险的化学物质。重点考虑以下因素:
一是环境行为,如持久性、生物累积性等;
二是环境和健康危害,如水环境毒性、致癌性、致突变性、生殖毒性、内分泌干扰性、特异性靶器官反复接触毒性等;
三是环境暴露情况,如在我国生产使用数量、用途情况、与公众接触频率、环境排放和环境检出情况、环境污染事件情况等;
四是其他因素,如国际上实施管控情况、我国产业和进出口等相关政策管控情况、社会关注度等。根据上述原则,通过对化学物质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识别具有高环境风险的化学物质,纳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并持续动态更新。
二、工作过程
(一)开展环境风险筛查和评估
本期筛查和评估重点考虑持久性、生物累积性,以及水生慢性 毒性1类、致癌性1或2类、致突变1或2类、生殖毒性1或2类、特异性靶器官毒性-反复接触 1类和内分泌干扰性等高危害化学物质,特别是国内有关产业和进出口政策、国际环境公约已经实施严格管控的化学物质。
按照化学物质环境风险评估技术方法框架性指南等有关标准,全面梳理国内外化学物质环境信息权威数据库、公开文献等有关危害数据,并补充必要的生态毒理和健康毒理实测,开展危害评估。结合全国化学物质环境信息统计调查、环境监测及文献调研信息,并广泛听取相关行业协会和专家意见建议,分析化学物质在其全生命周期不同场景的潜在环境暴露情况,评估暴露潜力。综合考虑化学物质危害与环境暴露,识别出具有高环境风险的新污染物。
(二)分析经济技术可行性
调研国内外有关的环境风险管控技术、管理要求及经验做法, 初步研判对相关化学物质实施环境风险管控的可行性。基于以上工作,提出第三批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建议稿。
(三)广泛听取各方意见
组织不同形式、不同领域的专家研讨会、行业研讨会,广泛听取学术专家、行业部门的意见建议,经征求新污染物治理部际协调小组有关部门意见,修改完善后形成《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三批)(征求意见稿)》。
三、主要内容
本批名录包括24种类化学物质。这些化学物质的生产和使用主要涉及石化、塑料、橡胶、制药、纺织、染料、涂料、农药、皮革、电镀等行业领域。
四、其他说明
目前,国家对列入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的主要管理要求如下:
一是依据《关于加强重点行业涉新污染物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意见》(环环评〔2025〕28号)有关要求,环评文件应给出 所有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生产或使用的数量、品种、用途,涉及化学反应的,分析主副反应中新污染物的迁移转化情况;将涉及的新污染物纳入评价因子;核算各环节新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情况。
二是依据《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有关要求,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及其在原辅料中的成分占比,应按设计值或上一年生产实际值填写。
三是依据《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生态环境部令第3号)有关要求,重点单位建设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的生产装置、储罐和管道,或者建设污水处理池、应急池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设施,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设计、建设和安装有关防腐蚀、防泄漏设施和泄漏监测装置,防止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污染土壤和地下水。重点单位拆除涉及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中化学物质的生产设施设备、构筑物和污染治理设施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事先制定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方案,并在拆除活动前十五个工作日报所在地县级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